关于市民旁听政协常委员会会议的规定
(2006年12月7日政协延安市第二届委员会第36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适应政治文明建设的新形势,使市民更多地了解政协延安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常委会)履行职能的情况,了解全市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密切市政协与各界群众的联系,广纳民意,更好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协常委会会议讨论群众关心的议题时,经主席会议同意,允许市民旁听。
第三条 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市民,可申请旁听市政协常委会会议。
第四条 市民旁听市政协常委会会议,通过个人申请和有关单位推荐等方式,经市政协秘书长批准后发给旁听证。
(一)市民个人申请旁听市政协常委会会议,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于市政协常委会会议召开一日前,到市政协办公室政秘科报名。
(二)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可根据市政协办公室的通知,推荐旁听人员。
第五条 领取会议旁听证的市民,应按时到会。旁听会议时应佩戴旁听证,在指定席位就座,并遵守《延安市市民旁听市政协常委会会议须知》。旁听人员不参加大会发言。
第六条 市民旁听市政协常委会会议,以旁听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常委专题座谈会为主,经许可后,可以旁听小组会议。
第七条 旁听人员对市政协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和国家机关工作有意见或建议,会后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市政协办公室反映。市政协办公室必要时可召开旁听人员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
第八条 市政协机关要做好市民旁听市政协常委会会议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主席会通过之日起实行,由主席会议负责解释。
延安市市民旁听市政协常委会会议须知
1、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服从会议安排。
2、旁听会议时须佩戴旁听证,于会议召开前进入会场,在指定席位就座。
3、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会场。开会时,请关闭手机声响。请勿在会场吸烟、随意走动、喧哗、拍照。
4、印发的会议文件,只供会场内阅读,请不要将会议文件带出会场。
5、会议期间,旁听人员不参加大会发言。如对会议议题和本市国家机关工作有意见或建议,会后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市政协办公室反映。
6、如违反以上规定,会议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制止无效者可令其退出会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