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延安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05年6月22日政协延安市第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行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为建设西部经济强市、构建和谐延安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
(五)向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党、政机关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建立与省政协、县(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事科室,具体负责提案的日常办理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条 下列人员和单位可以提出提案:
(一)委员可以委员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一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案,发起人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二条 提案可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反映本党派组织内部问题的;
(四)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五)属于学术研讨的;
(六)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七)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八)指名举报的;
(九)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十)委员自己提出仅供参考的。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其它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通过后以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六条 两个和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提案合并为一案。数案合并的原第一提案人均按第一提案人对待。
第十七条 在全体会议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处理;截止时间以后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
第十八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 承办提案的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党委、政府,中、省驻延部门、单位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和对接办的提案有异议,应在收到提案后一周内,告知提案委员会或提交市委办、市政府办复议。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保证提案的办理质量。
(一)承办单位应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规范程序。
(二)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办理,注重实效。凡应解决并具备条件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应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三)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承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提案者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或与提案者面对面的领会意图,征询意见,共同商讨办理方案,或邀请提案人参与提案的办理和落实的重要环节,以保证落实率和满意率的提高。
第二十二条 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意见告知主办单位。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在收到提案后,应在3个月内办结并答复,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答复的意见,同时附提案办理结果意见征询表。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在书面答复前,须先召开座谈会征求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后再进行正式书面答复。
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办理复文直接寄送第一提案者,并抄报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属市委部门办理的同时抄报市委办公室;属市政府部门办理的,同时抄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六章 提案的协调服务
第二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应加强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配合;加强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县(区)政协的联系;加强与本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加强对承办单位与提案人的沟通与协调。
第二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应采取不定期和灵活的方式,对委员进行提案撰写常识的培训和宣传;通过邀请委员参加调研、视察、召开情况通报会等形式,使委员知情明政,提高提案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二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应以督查为重点,采取召开座谈会、现场会、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跟踪办理等形式,督促提案的办理、落实。
第三十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委可选作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对确定的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可有选择地报请主席、副主席以适当方式推动办理。
第三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要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强对承办提案的典型案例予以宣传报道,以扩大提案工作的社会影响和推动提案工作不断发展。
第三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应加强对提案工作的检查、考评,总结推广经验。每年评选表彰一次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先进工作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经常委会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和实施。